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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遲中慧張少威顧正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姜福榮(原名范福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范姜福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9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2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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