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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5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遲中慧張少威顧正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繼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繼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胡繼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5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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