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蘇宸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宸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宸芯(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