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8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林麗令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麗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理由,並補正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麗令不服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尚有未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