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祚丞陳明偉黃于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仁傑(下稱聲請人)因重病無法到庭,遭承辦股書記官稱本案一定準時開庭並審理,仍必須到庭,此有錄音可證,且書記官每句話均稱是「法官之語」,承審合議庭應該等待檢察官撤回上訴,卻以結案為優先考量,自有應迴避之情等語;另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補充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因承審合議庭審判長曾經於擔任書記官長時,知悉聲請人陳情過本案,應可類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迴避事由,又本案合議庭曾經閱覽證據,與鑑定人對證據有裁量權相似,自有曾為鑑定人之情,亦應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書狀誤載為第5款)之迴避事由等語。

二、按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限。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迴避聲請狀所載內容,無非係主張其與承辦股書記官之電話對話中,其向書記官表示因重病無法到庭,然書記官卻稱你仍是律師嗎?仍必須到庭,若聲請法官迴避就是逃避,且有侮辱承審合議庭審判長等情,因認承審合議庭3名法官應予迴避。經核顯未釋明合議庭法官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虞。又聲請人嗣提出其與書記官電話通話之譯文,觀其內容,亦未見有何法官行為參涉其中,而足認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

㈡、再者,聲請人提出「法官迴避補充」狀,其中所稱承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於擔任書記官長時,知悉聲請人陳情過本案云云,縱令屬實,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迴避事由不符;又法官依卷內事證作成裁判,與鑑定人之角色地位截然不同,當無聲請人所稱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書狀誤載為第5款)因擔任鑑定人而需迴避可言。

四、據上,聲請人未釋明承審合議庭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事,亦未舉出具體事證釋明本案承審合議庭法官有何「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僅憑聲請人個人主觀意見或臆測,聲請法官迴避,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于真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6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