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1號
- 聲請人
- 蔡旭東
- 選任辯護人
- 廖宏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因銀行法等罪,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並無證據調查請求,已無審判時干擾或再與勾串證人之情事發生,而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被告係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尚有未成年子女待養,請准予具保新台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銀行法第125第1項等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其前於偵查及原審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113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而本件羈押原因並非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以被告前經通緝到案,又遭原審判處重刑,顯難以具保替代羈押處分,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