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屏夏潘怡華楊明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祥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祥麟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祥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相關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上開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被告附表編號1至2所犯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為未遂犯),其販賣之對象雖屬有別,且數量非微(分別為半兩及1兩),然所販之毒品種類相同、時間相近(間隔1個多月)、手法相仿,佐以其犯後均始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部分為6年8月)以下。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0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9日 109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62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0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1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5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30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日 111年5月19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3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