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屏夏潘怡華楊明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晨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晨光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晨光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相關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上開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編號1所犯為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2所犯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兩者之犯罪時間雖然相近,但所犯罪名、侵害法益及犯罪手法迥然相同,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有何意見,該通知經合法送達,迄今逾期已久,未獲受刑人回覆,是本院於裁定前,已賦予受刑人以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月10日至112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45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2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3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0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1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2月2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5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