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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王屏夏孫沅孝楊明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昌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昌駿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昌駿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均有漏,爰均予補充),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1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2所示10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相關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上開11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被告所犯11罪之罪名雖屬相同,犯罪手法相符,但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與編號2所示10罪(此10罪之犯罪時間雖然相近,但業經原確定判決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審酌)相隔5年餘,且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等各罪間之關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部分為14年3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2所示10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加計編號1所示之罪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4年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④有期徒刑1年4月 ⑤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間至109年5月7日 101年12月11日至103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01、9002、9579、10072、10074、11898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915、19709號;追加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664、1835、1836、186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78號、108年度偵續一字第35號、109年度偵緝字第953、109年度偵字第15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07號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4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4年2月2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1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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