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建程
- 即被告
- 葉哲誠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傳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理由
壹、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黃建程、葉哲誠均涉犯刑法342條第1項背信罪及第210條、第216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經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7號)認被告2人均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均共3罪),並就被訴背信部分對其2人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2人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即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2人無罪判決。嗣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就本院前審判決關於被告2人被訴行使變造私文書無罪部分撤銷發回本院,並駁回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背信部分)已先行確定,不在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審之審理範圍。又被告2人均表明僅就原審有罪部分上訴(本院卷第85頁),檢察官亦表示就有罪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