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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5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上訴人
石致冠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偉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7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42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石致冠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石致冠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羈押,至同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觸犯想像競合犯數罪,從一重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已詳述判決理由,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有多次通緝紀錄,於原審也是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雖然已經本院於114年6月28日判決駁回上訴,以目前訴訟進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5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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