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上訴字第1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楊明佳張明道葉作航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智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7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智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於114年9月18日裁定命被告於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復因被告已遭另案通緝,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對其公示送達,並於114年10月8日公告後30日(即114年11月7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公告、基隆市○○區公所回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3至63頁、第67至69頁),迄今逾期已久,被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公務電話紀錄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交上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