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釋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釋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釋平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犯罪日期及附表編號2至7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5、6至7部分,前各由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編號2至7各罪,犯罪時間緊接,犯罪原因具有高度相關性,而附表編號1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法類似,重複評價之程度較高等整體可非難性,與本院卷內受刑人提出之書面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7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61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0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0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7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3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3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35號 編號2至5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0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0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0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2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3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3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36號 編號6至7部分,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0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4904、47360、47657、520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2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