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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屏夏孫沅孝楊明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力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力安犯如附表所示貳拾壹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力安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2、4、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均有漏,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有誤,爰均予補充或更正),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1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所示2罪、編號4所示3罪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有相關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上開21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被告所犯21罪之罪名相同,犯罪手法相仿,所侵害者復非不能或難以回復之個人專屬法益,其中編號1至3及5所示18罪之犯罪時間固集中於110年3月至10月間,加入犯罪組織之時間亦屬相同,惟與編號4所示3罪則間隔2年。又被告雖與編號5之其中1位被害人(即陳曉霖)達成和解。惟未依和解條件履行,且迄未與其餘各罪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等各罪間之關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部分為28年1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加計編號2、3、5所示之罪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25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雖以陳述意見狀稱其尚有案件未判刑,希望等其他案件判決確定再合刑云云(見本院卷177頁),然其縱有其他案件尚未判決確定,仍無礙於本案之判斷,且若該等案件與本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非不得由檢察官另向該管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罪 詐欺罪 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①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②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③有期徒刑1年6月 ④有期徒刑1年8月 ⑤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1日至110年5月22日 110年5月18日至110年6月2日 110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40、1741、321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7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2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8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66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2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5日 113年6月11日 114年2月27日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罪 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1日至112年9月12日 110年8月31日至110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503、36504、36505、40526、4052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6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4年3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6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05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4年4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9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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