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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國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販賣、製造第三級毒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尚非均同,然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10月至110年3月間;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固為無意見之表示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然其於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狀內曾表示:請鈞院審酌受刑人自始至終對犯行均坦認不諱,並勇於指證上游,並得以破獲,法院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減輕其刑,且被告身為家中長子,自本案後即遠離毒品,認真從事正當工作,在洗車場幫忙洗車,此有在職證明可稽(聲證2 ),直到報到執行為止,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請准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俾受刑人早日回歸社會,完成學業,重新開始人生等語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間某日 110年1月22日 110年3月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63、17323、1862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63、17323、1862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63、17323、186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18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51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製造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9年12月間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63、17323、186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3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7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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