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昆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昆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昆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699號判決上訴駁回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3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