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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3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元斐曹馨方林彥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信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信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信民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2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3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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