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靜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靜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靜雯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567號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6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