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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婷立葉韋廷張少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學鴻(原名李志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學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學鴻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00日(116.2.10-116.5.20)留置日自110.8.26至110.9.9止計15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郭書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8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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