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學鴻(原名李志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學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學鴻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列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00日(116.2.10-116.5.20)留置日自110.8.26至110.9.9止計15日。」,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