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彥儒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7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