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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7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鄭水銓沈君玲孫沅孝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靖惠(原名何雅惠、洪雅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靖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靖惠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0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88號判決及113年度聲字第15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5315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更二字第88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8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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