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訓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訓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訓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5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8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