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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4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富城葉力旗張育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訓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訓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訓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5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8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0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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