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淑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淑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淑琴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13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