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姜福榮(原名范福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姜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范姜福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9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5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