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文海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海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7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