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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廖怡貞唐玥張宏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和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和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和利因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下稱前案),前經核准假釋,而受刑人於假釋前犯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6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後案);前案與後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由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9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6551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0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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