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凱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凱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凱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再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9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