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哲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哲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6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74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