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張惠立解怡蕙楊仲農

原告
陳志榮
被告
凌大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亦規定甚明。上述規定所指「第二審辯論終結」,在解釋上應包括第二審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而以程序判決終結訴訟程序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5年台附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凌大偉因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55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下稱原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04號判決駁回上訴(下稱原二審判決),惟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已於114年10月1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750號撤銷本院原二審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原告則係於發回更審後之114年11月1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收狀章日期戳記可憑,起訴程序本無不合,然本院於更為審理後因認檢察官之上訴有理由,業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規定,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審理在案,則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參酌民刑庭實務最近見解,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