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525號
- 上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景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農工商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45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景翔明知領夾式藍牙耳機、無線耳機、領夾式無線藍牙耳機、開放式不入耳耳機等商品,均屬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竟意圖欺騙他人,與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老左」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至同年7月間,由被告向林承洋(另為不起訴處分)借得其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OOOOOOOOOO」帳號(下稱本案蝦皮帳號),再將之提供予「老左」,由「老左」於113年6月4日19時15分許前某時,以本案蝦皮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後,在蝦皮公司「寇米數碼3C」賣場中,刊登販賣領夾式藍牙耳機、無線耳機、領夾式無線藍牙耳機、開放式不入耳耳機等商品之網頁訊息,並在該販賣商品網頁「商品規格」欄位中,虛偽標示NCC型式認證碼「00000000000000」號(此係由夢想車業有限公司販賣之廠牌台灣車星科技,型號PQ之藍牙耳機所取得之NCC認證碼),而陳列該虛偽標示經NCC審驗合格之商品,並販賣領夾式藍牙耳機、無線耳機、領夾式無線藍牙耳機、開放式不入耳耳機等商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事實是否同一,係以其基本社會事實為判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明知附表所列之商品,均屬未經NCC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竟意圖欺騙他人,與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左」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於113年1月至同年7月間,先由被告借得附表「蝦皮帳號」欄所示之人向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帳號(下稱前案蝦皮帳號),再將之提供予「老左」,由「老左」以前開前案蝦皮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後,在附表所列之蝦皮賣場中,刊登販賣附表所列商品之網頁訊息,並在該販賣商品網頁「商品規格」欄位中,虛偽標示NCC型式認證碼「00000000000000」號(此由林沛豪經營之神思工作室販賣之廠牌Sense,型號BGP-2016之無線遊戲手把所取得之NCC認證碼),而陳列該虛偽標示經NCC審驗合格之商品,並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商品如附表「販售情況」欄所示,而涉犯商品虛偽標記罪之犯罪事實(下稱前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09、5852號提起公訴及移請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342號),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14年3月3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665號判決,於同年5月12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33至44頁)。
㈡依卷附前案起訴書、判決及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113年6月4日晚間19時15分許前某時」,其共犯「老左」本案蝦皮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後,在蝦皮公司「寇米數碼3C」賣場中,刊登販賣領夾式藍牙耳機、無線耳機、領夾式無線藍牙耳機、開放式不入耳耳機等商品之網頁訊息,並在該販賣商品網頁「商品規格」欄位中,虛偽標示NCC型式認證碼「00000000000000」號(此係由夢想車業有限公司販賣之廠牌台灣車星科技,型號PQ之藍牙耳機所取得之NCC認證碼),而陳列該虛偽標示經NCC審驗合格之商品,且被告於原審訊問時亦供稱:本案我是於113年6月4日用「OOOOOOOOOO」帳號刊登販賣耳機的訊息,我當時也張貼很多,用不同帳號張貼販賣同一個耳機的訊息,我都是刊登在蝦皮等語(見原審卷第24頁),而被告於前案之犯罪時間係113年1月至同年7月間,足認兩案時間已屬密接而難以切割。
2.被告於本案與前案之犯罪方法,均係虛偽標示審驗合格之認證標籤式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不同人申設之蝦皮帳號在同一拍賣網站上販賣標示前揭虛偽標記商品,且被害人均係夢想車業有限公司。
3.參之本案及前案之犯罪時間、犯罪方法,可知被告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為商品虛偽標記之犯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於本案所為與前案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4.又被告於上開時間、使用不同人申設之蝦皮帳號在同一拍賣網站上同時販賣2虛偽標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商品,可認被告係同時犯2商品虛偽標記,為想像競合犯,被告於本案所為之商品虛偽標記犯行,與前案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㈢從而,被告於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則前案既經有罪判決時未認定被告有其他潛在事實,即被告尚有以其他蝦皮帳號在蝦皮網站上販賣標示前揭虛偽標記商品行為,故未能全部呈現於判決之犯罪事實欄,然既先於本案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前案未審判之上開潛在事實。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訴追,則檢察官既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自應為免訴之諭知。
四、駁回檢察官上訴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觀諸前案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之NCC型式認證碼為「00000000000000」號,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證碼為「00000000000000」不同,二者有別,應不在前案確定判決既判例範圍所及,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㈡惟查,本案與前案確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核屬同一案件,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業據本院說明如上,況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就前案、本案所為違反前揭商品虛偽標籤記犯行之犯意有別,則檢察官就業已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為免訴之諭知,於法並無違誤。
㈢至原審雖未論及本案關於與前案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乙節,然亦應與原審同為免訴諭知,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為訴訟經濟,不予撤銷改判,由本院補正說明即足。
㈣綜上,本件應為免訴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即前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65號確定判決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蝦皮帳號 蝦皮賣場 商品 販售情況 販賣所得 1 簡楷恩申設之「OOOOOOOOO」帳號 ZK・行動電源・耳機・電玩 台灣現貨・洛必行S03 真無線藍牙耳機 不入耳 耳夾式 耳機 迷你 無痛配戴 降噪 通話 適用於安卓 蘋果 夾耳 式 單價285元,已售出38個 285*38=10830元 2 陳安吉申設之「OOOOOOO」帳號 Aite家訪生活館 ps4手把 副廠ps4手柄 steam電腦 無線手把 帶燈觸屏6軸 控制器 支援steam 2K遙控器 控制器 副廠手把 單價507元,已售出9個 507*9=4563元 3 張立涵申設之「00000000a」帳號 youyou數碼‧耳機‧行動電源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99元,已售出30個 599*30=17970元 4 王暉智申設之「OOOOOOO」帳號 0000000000 (台灣現貨)新款Z50數顯屏入耳式LED全彩屏數顯屏耳機 ANC降噪無線藍牙耳機 智能多功能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38元,已售出1個 538元 5 吳晨睿申設之「OOOOOOOOO」帳號 000000000 台灣現貨 特價購買 諾必行S30 骨傳導真無線藍牙耳機 耳夾式 智能數顯 觸控高音質耳機 手機通用 單價269元,未售出 無 6 林昀均(原名林姵伶)申設之「OOOOOO」帳號 養只小貓的雜貨舖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50元,未售出 無 7 林素靖申設之「OOOOOOOOOO」帳號 陳白鈺申設之「OOOOOOO」帳號 盧仕凱申設之「OOOOOOOOOOO」帳號 盧仕翊申設之「Z00000000000」帳號 樂道琦3C數碼優選 超A精品嚴.手把.耳機.行充.音響 鯨魚3C.手機配件.遊戲配件.音響.行充 梅超風電子【耳機.麥克風】 台灣出貨.落必行S03骨傳導智能無線藍牙耳機不入耳耳夾耳耳機佩戴降噪安卓蘋果通用耳機 單價270元,已售出4個 單價269元,未售出 單價270元,未售出 單價290元,已售出3個 270*4=1080元 290*3=870元 總計販賣所得:3萬5,8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