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47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屏夏張明道葉作航

抗告人
聲明異議人
劉文明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5年4月29日115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劉文明(下稱抗告人)115年5月6日聲請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12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抗告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確定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35,379,710元,復由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執行案件囑託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助字第220號)再囑託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111年度檢執助第4號案件(下稱檢執助案件)代為執行,現檢執助案件查封並欲拍賣抗告人名下、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0號13樓之房地(下稱本案房地),另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案,迄未執行到抗告人分毫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抗卷60頁)、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15年4月8日通知(聲卷21-23頁)、臺北地檢署115年7月6日函(抗卷77頁)可證,此等情節,先予敘明。

㈡原裁定認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以檢執助案件查封及拍賣本案房地,係依本案確定判決所為,且本案確定判決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變更,故認檢執助案件之執行於法有據。復說明本案房地最低拍賣價格為1,542萬元,遠低於本案確定判決宣告沒收及追徵之價值,並無超額查封狀況。再說明原審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係抗告人與簡凡哲、儲康寧之民事糾紛,而民事執行與刑事沒收追徵繫屬二事,亦無一債兩討情狀。核原裁定之認事與卷證大致相符,用法亦無違誤,自應維持。

㈢抗告人之抗告理由均屬無據

⒈抗告人主張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云云。惟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而本案確定判決係由原審法院實際宣示主刑及沒收,本院上訴審僅係駁回上訴之法院,故原審法院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則對於檢察官輾轉囑託檢執助案件所為之執行指揮,原審法院自有管轄權,抗告人以原審法院無管轄權提起抗告,為無理由。

⒉抗告人又主張其在臺灣數套房地遭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扣押,價值約6,000多萬元,且其在大陸地區有深圳福田區濱河路萬景花園B座中深花園1108室及3D室等兩套房子遭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5)粵0991民初8934號,由儲康寧提告,下稱大陸判決》判決拍賣,該兩套房子約3,000多萬元,總共9,000多萬元房產,檢執助案件拍賣本案房地,有超額執行、一債兩討可能云云。惟查,原審法院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雖扣押包括本案房地在內之數不動產,然該扣押裁定僅係「扣押」,尚未實際「換價」,又大陸判決僅係撤銷抗告人將「深圳福田區濱河路萬景花園B座中深花園1108室」移轉給他人之行為(即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聲卷61-63頁),並未宣告拍賣抗告人之大陸房產,另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執行案件,迄未依本案確定判決成功追徵到抗告人之財產分毫,已如前述,故檢執助案件查封拍賣本案房屋(價值約1,542萬元),實無「超額執行」或「一債兩討」之狀況,抗告人猶執上詞提起抗告,亦無理由。

⒊末抗告人未再提出其有將本案確定判決宣告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實際償還儲康寧、簡文哲之相關證據資料,僅泛稱自身坐擁多數財產,檢執助案件查封拍賣本案房地之行為違法不當云云,自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並無違法不當,抗告人本件抗告無理由,自應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47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