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智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智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智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茲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