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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62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鄭水銓黃美文孫沅孝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水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水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水清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而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水清業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水清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3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21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孫沅孝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16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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