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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戴嘉清王筱寧王耀興

自訴人
李建福(住址詳卷)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文章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

林鵬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自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二審之審判,除第二審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同法第38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自訴人選任代理人之委任書狀,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二、經查,自訴人李建福固於原審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經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李文章已依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據前引規定,自訴人即應於第二審程序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其迄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於本院,逾期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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