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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08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戴嘉清古瑞君王筱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佳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2年3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7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92號),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筱寧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08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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