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水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水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水清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而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水清業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水清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3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221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