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叔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叔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叔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