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仁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仁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仁豪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