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顏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6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47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