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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84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屏夏葉作航張明道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顏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96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47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84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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