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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李殷君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定承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定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定承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具狀聲請再審,書狀內雖載明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及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案號,然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書狀內僅空泛陳述或有相關之法律見解,且對於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上有何違誤亦付之闕如,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陳胤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3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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