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簡嘉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10日114年度上易字第7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簡嘉德(下稱聲請人)民國115年5月8日二紙狀紙、115年5月29日三紙狀紙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且為再審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3條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聲請人115年5月8日刑事再審聲請狀,上載聲請事項為「原確定判決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91號竊盜案件,應准予開始再審」及請求調取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5號全卷,並將該聲請狀遞交本院(聲再卷7、11、15頁),可知,聲請人之真意係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5號竊盜案件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之意,先予敘明。
㈡惟聲請人以115年5月8日刑事聲請狀、115年5月8日申請再審兼刑事告發狀兼刑事停止執行聲請狀聲請再審時,並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僅要求法院調取全卷),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115年5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聲請人遂於115年5月29日遞出「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申請再審兼告發狀兼刑事停止執行聲請狀」、「刑事再審補充理由陳報狀」,然該三紙狀紙及附件,仍未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足見聲請人未依裁定補正致再審之程式仍有欠缺,其再審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㈢另聲請人所提聲請狀固同時聲請「停止執行」,然觀其所聲請者,係要求停止「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26934號民事執行案件(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而刑事法院對民事執行事件並無審判權限,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於法亦有未合,亦應駁回。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