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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38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吳麗英

原告
徐錦銘
被告
于慧正

黃筑佩

張桂挺

王凱

王尚宇

姜姿廷

魏禎佑(原名魏伯倫)

林文祥

李依宸

上列原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被告人數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提出於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且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第492條第2項、第49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固係以電腦製作之文書,但原告製作完成後,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而於法不合。爰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羅惠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13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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