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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一О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貽男王炳梁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一О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上訴人即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二頁第四行所載之「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八時許」,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一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二頁第四行所載之「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八時許」,係誤寫,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一時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李 世 貴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一О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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