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一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一О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二頁第四行所載之「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八時許」,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一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二頁第四行所載之「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八時許」,係誤寫,應更正為「八十六年六月八日晚間十一時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