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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三號

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執行羈押,將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期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書記官 常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三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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