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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一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許正順邱同印胡方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一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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