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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О二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房阿生雷元結胡泉田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О二六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國民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

八一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年三月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又於八十一年五月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復於八十二年八月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於八十五年五月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又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甫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連續基於幫助謝金賢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四月初起,在台北縣土城市北二高附近,替謝金賢向綽號「阿沖」之不詳年籍姓名男子,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後,前往台北市○○街與環河南路口,交付謝金賢吸用,復於八十九年四月三日,在台北市○○街二十九巷十六號四樓,向謝金賢收取一千元費用,自己再出資四千元後,由甲○○負責調貨,前往台北縣土城市○○路附近,向該綽號「阿沖」之不詳姓名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再按出錢比率分配,交付謝金賢施用。嗣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為警在台北市○○路與長沙街口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共淨重三‧一公克),經甲○○供出上情,帶同警方前往謝金賢台北市○○街二十九巷十六號四樓住處,當場查獲謝金賢,並扣得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一組及玻璃球二個等物。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惟其於警訊、偵查及原審中對右揭幫助謝金賢調貨施用毒品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金賢於警訊時證稱伊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均係被告提供的等語相符,復有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共淨重三.一公克)、吸食器一組及玻璃球二個等物可證,雖證人謝金賢於警訊中證稱伊係向被告購買安非他命等語,惟謝金賢係因被告為警查獲後,帶同警方前往謝金賢住處始查獲,是被告辯稱伊向謝金賢收取金錢,係基於幫助之犯意,連同自己出資,向他人購買安非他命後,再按出錢比率分配等情,尚堪採信,故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惟其幫助謝金賢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得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述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良素行,猶不知悔過潔身自愛仍為本件犯行暨其犯罪動機、幫助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幫助施用之安非他命數量、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四包(共淨重三.一公克)、吸食器一組及玻璃球二個等物併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適當,被告空言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胡 泉 田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О二六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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