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一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