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О號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