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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四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許正順林明俊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四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豐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七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三二四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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